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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信用证不再“兜底”付款?

发表时间:2025-08-07 作者: 返回列表

       近日,一篇题为《孟加拉央行新规解析:银行不再“兜底”付款,中国出口企业需警惕风险》的自媒体文章在外贸圈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该文援引印度媒体信息,称孟加拉央行(BB)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在部分进口业务中“无需承担付款相关的财务责任”,并引申出孟加拉国银行系统将不再为信用证(LC)“兜底”的结论。此消息经多家自媒体转载,引发部分出口企业的担忧甚至业务暂停。


经核查,该文章存在对孟加拉国央行政策的关键性误读。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中国出口企业真正需要警惕的风险点又在哪里?


  涉及两份央行通告:

      引发风波的所谓“央行新规”,实为孟加拉央行外汇政策部于2025年6月24日发布的第23号通告(FE Circular No.23/2025,以下简称“25年通告”)。这份通告的核心本质是对其2024年10月24日发布的第24号通告(FE Circular No.24/2024,以下简称“24年通告”)的补充性澄清,聚焦点在于“非信用证进口业务”。

  2024年通告允许“非信用证”业务:

       孟加拉国曾要求进口业务只能通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操作。24年通告允许工业企业通过购销合同进口(无需信用证),允许商业企业可在年度限额内通过购销合同进口,特殊经济区企业(出口加工区、经济区等)明确适用此政策,同时规定了短期进口融资便利措施等内容。通告中的第1(c)(iv)条明确规定,若进口商存在逾期未付的赊销货款,不得办理新业务。

  2024年通告执行中的担忧:

       在执行2024年通告过程中,部分孟加拉国商业银行对条款(尤其是涉及逾期约束的条款)理解出现偏差,误以为自身需承担购销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因此拒绝处理此类非信用证进口业务。

  2025年通告的澄清:

       为纠正上述执行偏差,2025年第23号通告特别明确,商业银行在处理此类非信用证的购销合同进口业务时,仅作为操作中介,只需按程序从进口商自有资金中完成支付,不承担进口商的付款风险。若进口商存在历史违约记录,银行应拒绝办理新业务。

       关键结论:两份通告均未涉及传统“不可撤销信用证(LC)”或银行保函制度的任何改变。自媒体文章将针对“非信用证业务”的规则澄清,错误解读为“银行不再为信用证兜底”。

       本次自媒体引发的“兜底”风波,是一堂生动的风险信息甄别课。它再次提醒我们:在开拓如孟加拉国等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兴市场时,穿透信息迷雾、精准把握政策本意是基础,而深刻认知并有效管理其银行系统的固有脆弱性风险,才是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稳健经营的关键。信用证制度虽未改变,但风险意识必须前置,风控工具务必用足。唯有如此,中国外贸企业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中国信保国别风险研究中心、区域国别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