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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9610商品跨关区退货全面推广,叠加财政部退运免税

发表时间:2026-03-16 作者: 返回列表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2026年第24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前,海关总署于2024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2024年第167号)明确,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经过年余试点,现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据了解,自试点以来,截至2026年2月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跨关区退货共计退货38.13万票,货值0.94亿元。

       海关方面介绍,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的监管模式。该措施旨在解决传统模式下“退货难、成本高、周期长”的行业痛点,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经济的逆向物流通道,从而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24号公告实施后,企业可根据物流成本、时效等因素,自主选择最便捷的口岸办理退货。例如,从上海出口的商品,可选择从杭州、成都、宁波或青岛等口岸退运进境,节省了企业将退货商品长距离运回原出口地的物流费用和时间成本。此外,退货周期的缩减有助于企业更快处理售后问题,盘活海外库存。

       2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明确,对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可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结合上述政策,此次出台的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措施,将形成政策的协同叠加效应,共同为跨境电商企业降本增效。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2日